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世函45歲民.選任辯護人謝智潔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最末行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原記載「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係「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之誤寫,且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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