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春娟選任辯護人邵達愷律師
蘇三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春娟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起訴,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蔡明芳 與被告解調成立,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