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標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一、原告因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0元,應繳裁
   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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