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4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訴訟標的金額:佔用面積11.4㎡×
土地公告現值40,300元/平方公尺=459,420元),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