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楊淑婷 原名 楊采羚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依次以新臺幣壹萬貳仟
貳佰肆拾伍元、伍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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