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955號
原 告 鄭映娥
被 告 林文源
上列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