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3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言
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董文琦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其中本金新臺幣
肆萬柒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普羅米斯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現金卡循環使用帳
號: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普羅米斯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原告之證明書正本各1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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