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
第604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