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 鄧美英 訴訟代理人 江文雄 被告 王鈞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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