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安堅富 被告 張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縣○里○鄉○○段○○○號土地上面積約97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即系爭土地總面積之一半),並將前開土地返還,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3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750元【計算式:975㎡×130元/㎡)=12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