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劉文慨 被告 王虞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嘉義市○○○街○○號3樓2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稅捐機關核定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