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82號原告 許美智
陳冠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被告 陳聲榮
陳毓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 律師
鐘一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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