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8,80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6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