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 楊少霖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另本件訂期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