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3號原告輝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140元。
㈡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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