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債權人 梁睿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佳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清償期之翌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