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77號、110年度偵字第1827號、110年度偵字第25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裕博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王裕博於民國109年8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君」、「雅妘-人資部」、「 王偉忠 」、「 阿星 」、「坦克」等成年人所組成,成員達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招募 王隆富廖品彥曾文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楊燕婷張宏銘 於109年9月間分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雅妘-人資部」、「王偉忠」、「坦克」邀約加入本案詐欺組織;由王裕博擔任車手頭,負責指示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再轉交予上手,王隆富擔任招募車手工作,而廖品彥、曾文政、楊燕婷、張宏銘、 張月蕙 均為取款車手,(王裕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案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王裕博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王隆富、廖品彥、曾文政、楊燕婷、張宏銘、張月蕙及 林珊怡 (王隆富等7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均另案偵查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王裕博指示、監督或收取提領詐欺贓款,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後,再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前往附表各編號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付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簽分,而經陳美默、呂珍男、陳容夏、蔡 陳素柑 、于 沄晏鍾恩妹陳善群吳阿秀張但羅亞英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王裕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㈡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王裕博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見院卷第185、215、340-341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美默、陳容夏、陳善群、呂珍男、 曾國燦 、羅亞英、 楊茂盛于沄晏 、鍾恩妹、吳阿秀、 蔡陳素柑 、張但,及證人即共犯王隆富等7人於警詢、偵查時及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正面影本暨內頁登摺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正面影本暨內頁登摺明細、郵政及合作金庫金融卡影本、楊燕婷與暱稱「雅妘-人資部」、「王偉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2份暨自願同意受採證證物一覽表、查獲現場照片4幀、微信群組「君-南投集集」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群組成員個人頁面翻拍照片、(見警一卷第14-1
8、24-80、90-94、104-132、146-165頁)、大里內新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影本、陳美默對話紀錄手機擷圖、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擷圖2幀、LINE對話紀錄擷圖3幀暨通話紀錄擷圖1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重營字第10918004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暨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正面影本及內頁登摺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合金集集字第109000328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警二卷第11-14、19-20、29-30、33-48、54-56、63-6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監視器影像擷圖24幀暨叫車資料1幀、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暨郵政存簿儲金簿正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9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0902988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個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830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個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65平台提領熱點、提領監視器影像擷圖6幀、林珊怡與暱稱「 智誠 」、「 思穎 」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三卷第27-45、56、67-73、77-10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臺中火車站Google路線示意圖暨監視器影像擷圖50幀、歹徒提款地點資料一覽表、Google路線示意圖暨交付贓款監視器影像擷圖15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潮州新生路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正面影本暨內頁登摺明細、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牌照號碼139-NXQ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四卷第8-11、20-23、43-68、77-86、88、93、101-103、10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9份、LINE個人檔案手機翻拍照片3幀、與暱稱「小甄」對話文字記錄、王隆富手機暱稱「君君」個人聯絡頁面翻拍照片1幀、iPhone手機提取報告4份、交付贓款監視器影像擷圖22幀、曾文政手機「好運旺旺」微信個人聯絡頁面翻拍照片1幀、廖品彥手機「豬肉富」FaceTime個人聯絡頁面翻拍照片1幀、廖品彥指認王裕博臉書照片4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付贓款監視器影像擷圖77幀、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存款單郵局留存聯暨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帳號000000000000號匯出匯款查詢翻拍照片1幀、廖品彥收取贓款徒步監視器影像擷圖2幀(見警五卷第8-11、26-37、45-53、63-78、117-121、139-146、151-154、172-175、192-234、251、
254、261頁、警六卷第9-1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查報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53幀、曾文政與暱稱「卡好大水餃」微信對話紀錄暨曾文政109年9月24日當日開銷翻拍照片各1幀、現場置物櫃照片5幀、扣押物品照片2幀、牌照號碼707-KSH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3幀、王隆富擺攤地點暨租屋處、王裕博戶籍地照片3幀、高雄市○○區○○○路000號 肯德基 Google街景圖2幀、房屋租賃契約書、查詢電話基本資料一覽表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10月27日偵查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5份(見偵一卷第37-51、82-8
6、127、136、167、170-172、230、256-259、316-330頁)、張月蕙與暱稱「 怡婷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正面影本暨內頁登摺明細、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廖卉榆 手機內照片5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卉榆與王隆富LINE對話紀錄擷圖、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2份暨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2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090905115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合金集集字第1090003785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口中正路郵局109中正字第4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詢問單、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合金集集字第109000381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二卷第88-113、123-141、184-187、264、291、317-327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11月17日偵查報告、王隆富住處照片2幀、牌照號碼9B-1898、3477-HX、3961-QW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聲拘一卷第6-11、145、180-182頁、偵四卷第32-35頁)、帳戶00000000000000000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楊燕婷提領監視器影像擷圖5幀(見偵七卷第35-42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851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客戶收執聯(見偵八卷第66-68、72-73頁)等件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則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
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第1條揭櫫之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本次修法後修正為「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已自單純國家對重大(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擴增至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至於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故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參照相關國際標準建議及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從而,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新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則非所問。其中,所謂上述第2款之洗錢類型,固多以迂迴曲折之方式輾轉為之,但不以透過多層之交易活動為限,且掩飾或隱匿之管道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其他第三人,亦可不問。因而過往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或移轉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已與新法所規定之洗錢態樣有所扞格。蓋行為人如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甚或交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依新法規定,皆已侵害新法之保護法益,係屬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收款車手,於指示車手提領詐欺犯罪所得後,其以層層轉交之行為轉變犯罪所得之物理空間,而隱匿金錢來源為前開詐欺所得贓款,製造金流之斷點,並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所為實已該當一般洗錢罪無疑,且被告均知悉所收受、轉交後之贓款流向無法掌握,足見主觀上有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故意,是被告確有共同隱匿移轉加重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自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未親自參與詐騙告訴人之行為,惟被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係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而被告為圖分得犯罪報酬,而實際分擔指示車手提領、轉交詐欺贓款等構成要件行為,參與部分既各為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顯見其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與附表各編號「共犯」欄所示之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應均論以共同正犯。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附此說明。
㈣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法欺騙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被告與取款車手林珊怡、張月蕙、楊燕婷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而各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被告針對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即以被害人之人數為準,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2部分,均係犯上開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二罪,犯罪目的單一,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本案洗錢之犯行,於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是前開被告洗錢防制法部分,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前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前開被告於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
管道賺取財物,為牟取不法報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收款車手,而將詐欺贓款層層轉交,製造金流斷點,加深檢警追查贓款之困難,使上游集團成員得以逍遙法外,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生危害非輕,所為殊值非難;另斟酌被告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又被告雖與告訴人蔡陳素柑於審理中成立調解,然迄今仍未實際賠償蔡陳素柑之損害等犯後態度;又就被告所涉一般洗錢之犯行業於審理中自白,合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釐清作用);及參酌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鷹架工人、經濟狀況勉持、未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狀況(見院卷第341頁),暨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情節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再者,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
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是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各該所為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於審理中供承,「...經過我手的金額,我可以從中獲取總金額百分之二之報酬」,並堅稱其僅就如附表編號4、5部分有收取報酬等語明確(見院卷第127、215頁),又本案被害人楊茂盛、于沄晏所遭提領之款項分別為10萬元、36萬7仟元,依前開計算標準,則被告就附表編號4、5所示之犯行,分別可獲取2,000元、7,340元報酬【計算式:被害人楊茂盛部分,100,000×0.02=2,000元;被害人于沄晏部分,367,000×0.02=7,340元】,均屬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而該部分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於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附表編號1至3、6至12所示犯行,依卷內所存事證尚難認,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修正理由明示:「現行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足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本質,既非「犯罪所得」、亦非「犯罪工具」,然從該修法理由可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時,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價額。可知立法者並未排除「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章節。從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自仍有適用餘地。經查,除前述被告所得之酬勞以外,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最終得支配、占有洗錢標的(即被害人之被騙款項)之財產,且被告並非居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之地位,本院認如對之諭知沒收該等洗錢標的之財產,應有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與手法、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提領時間及金額提領地點收取贓款方式共犯罪名及宣告刑1曾國燦109年9月13日12時許,假冒友人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云云,致曾國燦陷於錯誤,遂於109年9月14日15時1分許匯款10萬元。林珊怡持有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珊怡郵局帳戶)林珊怡109年9月14日15時8分、10分許,分別提領6萬元、3萬6,500元,共計提領9萬6,500元。高雄小港郵局自動櫃員機(址設高雄市○○區○○○街0號)林珊怡於同日15時3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肯德基,依指示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曾文政,曾文政則依「君」之指示再將取得之款項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王裕博、王隆富、曾文政、林珊怡、暱稱「君」、「思穎」、「智誠」之人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張但109年9月11日19時33分、同月14日12時,假冒親友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張但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15日11時20分許匯款40萬元。林珊怡郵局帳戶未提領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羅亞英109年9月13日17時33分許,假冒親人名義,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詐稱急需用款云云,致羅亞英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15日10時44分許匯款35萬元。林珊怡所有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林珊怡109年9月15日12時5分許提領31萬元新光銀行小港分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林珊怡於同日12時16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麥當勞,依指示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曾文政,曾文政則依「君」之指示再將取得之款項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9年9月15日19時55分許提領3萬9,914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 李國津 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楊茂盛109年9月23日11時許,假冒友人邱先生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陷楊茂盛於錯誤,遂於109年9月23日12時9分許匯款10萬元。張月蕙所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張月蕙郵局帳戶)張月蕙109年9月23日12時43、44分許,分別提領6萬、4萬元,共計提領10萬元。北斗郵局自動櫃員機(址設彰化縣○○鎮○○路000號)張月蕙於同日12時51分許,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將領取之款項交付予曾文政,嗣曾文政將前開款項轉交予廖品彥,而廖品彥再依王裕博指示將取得之款項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王裕博、王隆富、廖品彥、曾文政、張月蕙、暱稱「君」、「 偉誠 」、「怡婷」之人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于沄晏109年9月23日11時許,假冒鄰居名義,致電佯稱急需借款,陷于沄晏於錯誤,於109年9月23日12時41分許匯款37萬元。張月蕙郵局帳戶張月蕙109年9月23日13時8分許提領31萬7,000元。北斗郵局臨櫃提款張月蕙於同日13時21分許,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將領取之款項交付予曾文政,嗣曾文政將前開款項轉交予廖品彥,而廖品彥再依王裕博指示將取得之款項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 參佰 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9月23日13時14、17分許分別提領4萬、1萬元,共計提領5萬元。北斗郵局自動櫃員機6陳容夏109年9月15日15時30分許,假冒友人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陷陳容夏於錯誤,遂於109年9月24日9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楊燕婷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燕婷郵局帳戶)楊燕婷109年9月24日11時29分許提領13萬8,000元。集集郵局臨櫃提款楊燕婷依「王偉忠」指示於同日11時43分許至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85度C咖啡店將領取之25萬8,000元交予曾文政,曾文政再依「君」指示將款項交付予廖品彥,廖品彥即依王裕博之指示將該日向曾文政收取之款項交付予張宏銘,張宏銘取得款項後依「阿星」之指示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王裕博、王隆富、廖品彥、曾文政、楊燕婷、張宏銘、暱稱「君」、「雅妘-人資部」、「王偉忠」、「坦克」、「阿星」之人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鍾恩妹109年9月23日21時許,假冒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云云,致鍾恩妹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24日11時9分許匯款3萬元。楊燕婷郵局帳戶楊燕婷109年9月24日11時34、35分許,各提領6萬元,共計12萬元集集郵局自動櫃員機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吳阿秀109年9月24日某時許,假冒友人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吳阿秀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24日11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2時10分匯款,應予更正)楊燕婷郵局帳戶楊燕婷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陳善群①109年9月23日20時8分許,假冒房東名義,致電佯稱急需借款,致陳善群陷於錯誤,遂於109年9月24日10時15分,匯款10萬元。楊燕婷郵局帳戶楊燕婷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09年9月25日某時,再度假冒房東名義,致電訛稱急需借款,致陳善群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25日9時20分許匯款5萬元。楊燕婷郵局帳戶楊燕婷109年9月25日9時35、36、37分許分別提款2萬、2萬、8000元,共計提領4萬8000元統一超商集寶門市自動櫃員機(址設南投縣○○鎮○○街00號)楊燕婷與員警配合後,於同日12時10分許佯意依「王偉忠」之指示至上開85度C咖啡店將領取之4萬8,000元交付予曾文政,曾文政、廖品彥旋為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10陳美默109年9月23日13時19分許,假冒友人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云云,陷陳美默於錯誤,遂於109年9月24日13時26分許,匯款2萬元。楊燕婷郵局帳戶楊燕婷109年9月24日14時56分許提領1萬8,000元。全聯福利中心南投集集店自動櫃員機(址設集集鎮民生路8-21號)楊燕婷依「王偉忠」指示於同日15時7分許至上開85度C咖啡店將領取之1萬8,000元交付予曾文政,曾文政再依「君」指示將款項交付予廖品彥,廖品彥另依王裕博之指示將該日向曾文政款項交付予張宏銘,張宏銘取得款項後,依「阿星」之指示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蔡陳素柑109年9月25日某時許,假冒親人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云云,致蔡陳素柑陷於錯誤,遂於109年9月25日匯款15萬元。楊燕婷所有之合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燕婷合庫帳戶)楊燕婷109年9月25日某時,提領3萬元5筆,共計提領15萬元。(配合員警提領)合作金庫銀行庫集集分行自動櫃員機楊燕婷配合員警提領後,於同日12時8分許回到上開85度C咖啡店,曾文政、廖品彥旋為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2呂珍男109年9月25日11時許,假冒堂弟名義,致電詐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呂珍男陷於錯誤,遂於109年9月25日11時42分許匯款20萬元。楊燕婷合庫帳戶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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