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鮑孝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鮑孝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0000000000)」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記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本罪,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於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主要是戕害其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299號被告鮑孝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鮑孝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3年7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1月13日下午2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1月13日,在屏東縣○○鄉○○村○○路○○○○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尚未施用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4.05公克,持有毒品部分另案處理),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鮑孝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於採尿前120小時內曾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是在107年11月6日晚上施用云云。惟查,被告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27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22820ng/ml),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B0000000)附卷可稽,而該公司之確認檢驗係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採尿前120小時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檢察官黃彥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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