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陳秀玉 被告 廖淑英
傅瑞梅 廖棋俊 廖銘敏 廖敏熒 廖芳英 廖富英 廖惠英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廖淑英訴請被告就其等繼承被繼承人 廖乙麟 遺產而公同共有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鄉○○○段155之2地號土地為分割,惟被告所繼承廖乙麟之遺產除上開3筆土地外,尚有如附表一編號3及附表二、三所示之財產,且被告廖淑英之應繼分為1/8,有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4,886元【計算式:(00000000+20600+0000000)×1/8=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表一(土地):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公告土地現值│價額│││(均在屏東縣高樹鄉)│(㎡)││(元/㎡)│(新台幣)│├──┼──────────┼────┼───────┼───────┼───────┤│1│東振新段000之0地號│1,853│全部│2,000│3,706,000元││││││││├──┼──────────┼────┼───────┼───────┼───────┤│2│ 阿拔泉段 000之0地號│19,942│全部│650│12,962,300元││││││││├──┼──────────┼────┼───────┼───────┼───────┤│3│阿拔泉段000之00地號│1,328│全部│650│863,200元│├──┼──────────┼────┼───────┼───────┼───────┤│4│阿拔泉段000之000地│3,571│全部│650│2,321,150元│││號│││││├──┴──────────┴────┴───────┴───────┼───────┤│合計│19,852,650元│└──────────────────────────────────┴───────┘附表二(房屋):
┌────────┬───────────┬─────────┐│房屋坐落│門牌號碼│課稅現值(新台幣)│├────────┼───────────┼─────────┤│(未辦保存登記)│屏東縣○○鄉○○路○○號│20,600元│└────────┴───────────┴─────────┘附表三(動產):
┌──┬─────────────┬─────────┐│編號│項目│價額(新台幣)│├──┼─────────────┼─────────┤│1│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活期存款│2,│├──┼─────────────┼─────────┤│2│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優惠存款│2,051,000元│├──┼─────────────┼─────────┤│3│高樹郵局存款│71,595元│├──┼─────────────┼─────────┤│4│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存款│569元│├──┼─────────────┼─────────┤│5│BENZ汽車1台│200,000元│├──┴─────────────┼─────────┤│合計│2,325,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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