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林瑋玉 代理人 盧慶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又因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1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0年9月17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0年9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1年2月1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36671│股票│1│3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57475│股票│1│3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A6688│股票│1│6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A5458│股票│1│67│││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0593│股票│1│93│││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35│││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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