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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