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2號聲請人 秦志鵬
1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儲紅梅 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