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曾容涓 債務人 許清連 律師即 黃崇豪 之遺產管理人債務人 黃泰山
一、債務人曾容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0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清連律師即黃崇豪之遺產管理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0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泰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0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前三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