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張至善 上列再審原告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170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4款、第274條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交上再字第3號裁定移送本院。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二、爰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則本院將依法處理(含以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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