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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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潘坤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洪妍汝┌────────────────────────────────────────┐│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潘坤榮│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07年9月31日│35,156元│0000000│04769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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