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調字第22號聲請人 盛嘉良 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相對人 洪女惠 相對人 張恆榮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女惠住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被告張恆榮住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新興區,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是本件相對人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認為有理由,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