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燕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連瑞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連思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