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乙○○應自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號房屋
清空遷出。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元,被告乙○○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並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6年
8月3日至97年2月止,承租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
號房屋,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被告丙○○以其
妻即被告乙○○入獄為由,托延房租共計67000元,原告在
被告丙○○懇求下,等其妻即被告乙○○回,再分攤付清,
但被告乙○○3月回來後,從約定3月至9月21日止,只付1、
2次款,其餘租金不但沒有攤還,且避不見面,電話都連絡
不上,租金4月為20000元之事實。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於96年8月3日至97年2月止,承租門
牌號碼南投縣○○鎮○○路○○號房屋,租金每月5000元,被
告丙○○尚欠原告房租共計67000元,另被告乙○○於97年3
月22日另與原告就上開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租金
每月5000元,租期為半年,被告乙○○尚欠原告4月租金共
計20000元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與被告丙○○、乙○○所
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
真實。
三、本件租約已到期,原告 陳明 不再續租,而被告丙○○尚欠原
告67000元,被告乙○○尚欠原告20000元之租金,從而原告
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乙○○應自門
牌號碼南投縣○○鎮○○路○○號房屋清空遷出;及被告丙○
○應給付原告67000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20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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