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家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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