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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