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佳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馬佳欣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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