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瑞勳 被上訴人暄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住所「臺中市○○區○○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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