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27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已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遷入高雄市左營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
點應為高雄市左營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
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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