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張芝菡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6日所為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
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
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乃准許就「受命法官」或
「受託法官」1人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以為救濟,倘係由審
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行合議審判之「法院」所為之裁
定,即不得依此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對於本院民國
106年7月6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惟該裁定係由審判長
、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合議為之,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1
人所為之裁定,顯非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
提出異議之範疇,故異議人據此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陳家淳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