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曾騰慶 被告 施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佑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