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96號原告 黃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被告代表人為「 蔡文峰 」,起訴狀誤載為「 林文峰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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