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蔡真律師
柏有為 律師 葉建廷 律師被告己○○
丁○○丙○○乙○○戊○○共同 林淑惠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因本件原告所持據以主張權利之證物即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前開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所指涉有偽造、行使嫌疑之文書,該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