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32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13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