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周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准良 │彰化商業銀│102年11月13│54,300元│JN0000000│││││行三峽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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