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洪明易 被告 許家銘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