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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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溫典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灣銀行蘆│臺灣銀行蘆│101年10月18│10,000元│FA0000000││││洲分行 吳美 │洲分行│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