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國麟 原審 盧國勳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國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經本院判決後,該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4年6月3日已寄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歐陽國麟,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於104年6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關於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僅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迄今仍未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江宗祐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