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99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第543分公司宏亮門
市被告 黃民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21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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