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066號聲請人 張瓊文相 對人 許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是夫妻關係,民國111年8月5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兩造住處,聲請人原本在2樓臥室休息,突然聽到樓下相對人大罵一聲「幹」,聲請人知道相對人應該又喝醉酒要找聲請人麻煩,聲請人偷偷先到一樓客廳玄關處,想說等到相對人情緒緩和一下再進門,但相對人突然將玄關與客廳之間的房門上鎖,不讓聲請人進門,聲請人在玄關處要求相對人讓聲請人進去,相對人打開門後就開始對聲請人施以暴力、辱罵、恐嚇聲請人,相對人拉扯聲請人衣服,導致聲請人跌倒,並且拉扯聲請人頭髮、頸部,恐嚇聲請人不乖乖上樓就試看看。聲請人受有顏面鈍挫傷、頸部鈍挫傷、後背部鈍挫傷、雙上臂鈍挫傷等傷勢。聲請人希望相對人能上一些課程。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信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街00號)(毋庸保密)至少100公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之事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主張於111年8月5日遭相對人毆打乙情,業據提出驗傷診斷書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5至27頁),堪認屬實。另聲請人其餘主張,或未舉證,或所提證據無從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尚難憑採。
(三)本院審酌上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