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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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56號聲請人黃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上典藥局│台北富邦│107年5月31日│27,714元│KL0000000│││ 黃筠 │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