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至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51號、107年度執字第6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至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至衛因犯強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強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