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71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朱濬哲 債務人 張祐諭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公司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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