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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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庶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4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庶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