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崇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崇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崇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唐崇仁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7482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