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 李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原告與被告李勝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2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並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鍾堯任